当天让我很感动的,还有公诉人。有时,真正能让律师淋漓尽致地发挥,需要公诉人跟你在一个“频道”,能够对话,甚至“对抗”。
但实际上,从我看来,这位律师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不仅没问题,还很有必要。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
张军律师近年来代理的多起刑事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立案阶段不立案、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起诉阶段不起诉、审判阶段缓刑等裁判结果。对法官裁判思路的把握和引导往往是许多重大刑事案件辩护成功的关键。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中,每案必对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历年审理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技巧研究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裁判习惯,并根据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制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思路,通过对当事人的庭前辅导,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克服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恐惧和焦虑心理,使其能够最大程度顺应裁判和辩护思路。实践证明,这一服务特色在各类经济犯罪、毒品犯罪中的辩护效果尤为突出。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获知一些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其家庭以及商业方面的秘密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向他人泄漏这些信息。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当然,律师所有的辩护工作都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律师不能满足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要求。比如,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等。同时,律师也不能包打诉讼,保证辩护成功。律师的工作是提出正确而有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对案件做出决定。
律师,是一份光荣与梦想的职业,然而责任与艰辛并存。特别是一名刑辩律师,刑事辩护不仅是一个技术活、体力活,还是一个救人于水火的良心活。每一位刑辩律师有责任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但一位律师仅为了会见当事人一面而起早贪黑排队、阅卷、研究几卷十几卷的案卷、查找资料、撰写辩护词、拟开庭提纲、到开庭,每一刑辩律师好像患上完美主义强迫症。在艰苦付出与迟迟收到1000或几百元的报酬严重不成正比时,在判决结果不符合当事人或其家属期望时,刑辩律师们却依然选择负重前行。这两年,律师猝死,病逝现象接连不断,更是引发社会大众对律师执业环境的思考。
辩护结果:一审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即根据全案的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判决被告人容某良无罪,立即释放。
如今检察院开始实行“捕诉合一”,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来承办,这意味着检察官的讯问将更加直接、高效,但讯问的内容还是大同小异。“捕诉合一”后当事人补充有利笔录的机会与“捕诉合一”前相比肯定是减少了。所以说,一旦出现公安机关没有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解内容记入笔录的情况,律师应迅速提醒当事人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补充有利的案件事实就是最好的补救机会。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一味地“被动挨打”,要把握承办检察官讯问的机会,主动向检察官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材料,以达到“防守反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