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一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可能并不觉得法学理论能有什么作用,但做到一定年限的时候,就会发现法律实务实际上非常需要理论的支撑。
这个选题非常的有意义,现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特别强调庭审实质化,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这种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就对辩护律师庭审能力提出更高标准,提升庭审辩护能力是一个迫在眉睫的要求。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收入微薄的蓝牌车司机)应一个女孩赵某某(曾对在发生关系后对被告人说她并没有随身带钱)的要求将其以400元的车费价格送到东莞寮步。在路途中,女孩有引诱发生性关系甚至以发生性关系抵车费的言谈举止,被告人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判断对方是妓女(东莞有很多这样的女孩子群体,后被扫黄打非证实),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赵某某的亲属遂以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报警。最先受理的是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后转到深圳市玉塘派出所,辩护人在与主办民警了解案情过李中其对该案是否构成强奸罪亦有疑虑,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亦两次退查,司法过李中的各种法定期限亦被用尽,公诉机关权衡利弊还是将被告人公诉到法院。但所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细节的描述及其发生关系后的所有表现都表明双方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系强奸的指控和证据近乎荒唐。以上基本事实有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详见后一部分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析和辩驳。
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览全部案卷,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出庭辩护、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提出辩护意见。
依据《刑诉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二,通过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律师意见。律师意见标志着律师的辩护权提前到侦查阶段,也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开始独立行使辩护职能。律师意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最主要的工作,即包括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向检察机关提出的律师意见(已经逮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也包括在侦查终结前就侦查中应该收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由于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更注重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对于无罪、罪轻的证据经常忽略,因此针对性的律师意见就显得格外重要。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实际上,辩护权并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是每个公民、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可能受到刑事指控。因此,每个人都需要并享有辩护权。
本案的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职责,长途跋涉(坐大巴5-6小时)30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容某良:从已决犯言词证据入手,逐一指出已决犯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达不到高度统一,从而否定了已决犯人口供;其次是辩护律师取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一是到监狱会见原案已决犯,收集到原案同案犯翻供的证言;二是到试枪地点查勘当年试枪地点的地形地貌,与所有同案犯的供词不一致的情况,在庭审时进行了辩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做出容某良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第三,安抚涉案人员情绪。看守所内固定时间吃饭固定时间休息,初被限制人身自由,涉案人员无论从心理还是身体上都难以适应,所以律师去会见,对涉案人员的情绪起到很重要的安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