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权且认为,该律师在二审上诉中,实际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等意见,那为何还要在法庭之外,对一个自己辩护的案件及案件当事人,作出一种文学作品意义上的“唾弃”呢?我不做动机猜测,只能说恕不能理解!
陈瑞华教授认为,辩护权的来源是委托人的正式授权。严格说来,被告人才是辩护权的行使者,辩护律师不过是协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法律代理人。律师的辩护思路一旦形成,就需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通过协商、对话、说服,来获得被告人的同意和支持。那种不与被告人协商,随性而为、自以为是的辩护方式,几乎是不可想象的,也很难得到被告人的认同和信任。
实践中,有的律师让被害人和证人改证词。如果让证人翻供,这个证人首先就面临着两难选择,除非他能证明公安局对他是指供、诱供、逼供。否则,他改证词只能面临着两个责任,第一诬告陷害,第二伪证。往往是检察院事后抓证人,证人说是律师这么说的。律师让被害人和证人改变证词,除非你手里有确凿的证据,否则弄巧成拙。因为被害人和证人一旦改变证词,确实面临的后果很严重。改变了证词,被害人就是诬告陷害,后果是很严重的。辩护人把精力用在这里我觉得还不如去想找到一些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能不能达成和解判缓刑。
但是如果你如实介绍一下他的家庭实际困难,他们家上有老下有小,老母亲80多岁还得病了,下面还有两个孩子,家庭生活负担非常重。你这个案子判缓刑的几率会高。法官也有父母,有时候律师拿着孩子的照片给法官看看这个效果非常好。
例如:“证人,你是不是怀有恶意地向公安机关投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侵害,因为你们二人最近由于你交了新的男朋友,感情有变化,你渐渐对它不满……”这样的话法庭是不允许的,也会构成对法庭的误导。
如果我们能江浙比别人多出来的1%做好,持之以恒,坚持做个10年8年,那么我们和周围人之间的差别,必然会有一个让人难以置信的结果。
四是软。有的辩护人质证或辩论没有针对性,态度不坚决,观点不鲜明,应当严正驳斥的不去驳斥,答辩用语缺乏气势,答辩语言软弱无力,造成庭审局面为对方所控,法庭上出现“一边倒”的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