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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与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团队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1.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 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 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4.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5.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6.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在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委托,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如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5.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四)刑辩律师可以代理如下的申诉和控告:

  1. 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2. 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 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时,作为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侦查机关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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