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律师就是我们要重点说的,也是小编看到印象深刻的律师,此类律师可能给人的感觉比较“孤傲”,在谈案件,谈收费时不苟言词,但是其分析往往能够直入人心,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此类律师的特点吧:
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前言都说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但也有人认为刑辩律师是律师界的王者。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因为,如果回答不了周围朋友的困惑,或者受害人家属的疑惑,又或者法官的疑问,那就永远解决不掉自己内心的纠结,无法从刑事辩护中得到真正的成就感或自豪感。01有朋友小心翼翼的问我:刑事辩护,凶险无比,挣钱还不一定比民事案件多,你为什么偏偏要做呢?是不是有点傻?我的回答并不复杂: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自由和生命,在做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对来说比较有成就感。人的一生,最重要的东西有哪些?个人认为只有两样,就是自由和生命,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认为尊严更重要。医生要保证人们生命。而刑辩律师,保卫的就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从这个角度上讲,刑辩律师要比医生还要重要,起码可以平起平坐。而民事案件律师,所保护的基本上都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我觉得,做一个刑辩律师,能够保护他人生命或自由,哪怕仅仅只有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都值得我用一生的时间去追求。何况我的目标是救下一百条人命呢。02有被害人家属满腔怒火的问:抢劫的、诈骗的、贩毒的,甚至还有杀人的,这些人简直无恶不作、罪大恶极、穷凶极恶,最终一定会恶贯满盈,可是,你为什么总给这些坏人辩护呢?我的回答也很简单:坏人也是人,也应该享有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得到合法辩护的权利。即便这个人是该死的,是罪大恶极的,是十恶不赦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但是,即便如此,也应该让其受到合法的审判、公平的对待。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得的权利,你,或者我,还有其他人,都应该合法的得到这种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可以很随便得被无情剥夺掉,那么,下一刻,这种待遇就会降临到我们大家头上,当然这个大家很可能包括你和我。所以,为所谓的坏人辩护,其实是为了让这个合法的权利,得以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得以实现,而不仅仅是在所谓的坏人身上实现。举个例子,杀人犯,所侵害的是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剥夺别人的生命,那么他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得到惩罚,是其罪有应得。而如果法院,没有用公平合法的手段去剥夺这个杀人犯的性命,甚至程序完全违法。那么,法院是不是也在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是否也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鉴于此,即便是需要剥夺一个故意杀人罪犯人的性命也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进行。否则的话,即便你做的事情再高大,再高尚,再伟大,都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也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为了给坏人辩护而已,它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03有法官又要问了:有些案件,是注定必败无疑的案件,你为什么还要参与辩护,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呢?我的回答更加直截:正因为这些案件在一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我才更应该参加进来。否则的话,有些案件,在任何人看来都必胜无疑,那么,作为一个要求自己极高的刑辩律师,还有必要参与进去吗?另外,即使有些案件,在有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但是,世间之事总有例外。张辉张高平案,当时,在法官眼中,也是必败无疑;聂树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板上钉钉;念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证据确凿。当然还有更多,必败无疑的案件,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结果如何呢?结果呢?必败无疑的案件,有朝一日,终于得到了平反昭雪。让冤者得到清白,让真凶付出代价,让知法犯法者得到应得的惩罚。至于,为什么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其实,我参与进来,并不是为了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无非是为了如下几个目的:其一,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说话的途径,让其不满情绪有个宣泄的出口;其二,顺便给法院指出案件里面存在的问题;其三,如果再虚伪点,也可以说是为了给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后记回答完上面三个高难度问题后,突然发现我更喜欢刑事辩护了,这回终于彻底的沦落为一个刑辩痴迷者。此时,也才更明白“一入刑门深似海”的真正含义。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中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第一部分提到的被告人李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将其以400元的车费价格送到东莞,在路途中,由于女孩自身的行为被告李某某判断对方可能是妓女,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被赵某某的亲属以被告人强奸的罪名报警。公诉机根据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得出结论是李某某明知道对方精神不正常,有精神病但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人的这一结论既违背基本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正常人看来,以发生性关系抵车费,对性行为过于主动、行为与常人不同都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的结论。笔录中的记录是“问:你有无觉得那名女孩子有智力障碍?答:在最后一次在东莞松山湖大道旁边的草坪上发生完关系后,在车上她大叫,而且叫的声很大,这才知道她精神有问题”,这一点是在发生完性关系后,也因为警官是诱导性询问,记录也与被告人的原话有出入,何况即使是这一询问内容也无从得出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且系强奸,何以会发生完性关系后将对方送到东莞,且又等了对方一个多小时将对方及其男朋友载回深圳,最后因车费发生争执导致报警。受害人及其男友报警的机会也一直存在。
2018年3月8日,国内知名媒体《法制晚报》举行“2017年度优秀律所律师”颁奖礼,梁雅丽律师荣获“2017年度刑辩律师”及“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两项大奖。梁雅丽律师近日接受了法制晚报记者的专访,讲述了她心中坚守的法律信仰。
什么意思呢?君子不像器具一样,作用仅仅限于某一方面。其实很多行业的业务领域都是相通的,一个人通过对某一领域各项内容的学习,知识结构会更完整,思考方式也会更全面。正如刑事辩护工作是我业务领域中的一种,但它却最能让我充满激情。
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往往通过“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而对于像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这些受害者及他们的家人而言,“迟来的正义”造成的创伤是巨大的和无法磨灭的。坚定、彻底贯彻“疑罪从无”规则不仅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根本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疑罪从无”规则应当从“纸面之法”真正转变为“实践之法”。
其次,专业知识必须具备。专业水平不行,再怎么认真努力干不到点子上都是空。不论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还是民商事案件的代理律师,道理都是一样。能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与是否具备办理某一类案件方面的专业知识完全是两码事。举个例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很多年轻律师竟然不知道跟进、了解,不知道及时到检察院机关与办案人进行沟通交流并提出不予批捕的辩护意见,往往等了批准逮捕决定下来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当事人已被批准逮捕了。专业知识的欠缺,很可能会耽误关键的节点。
结论:一个国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构建刑事诉讼司法体系结构,适度调解国家与被告人的实力差距,促成交互辩证的真相发现,另一方面确保国家司法程序的法治性,尤其是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辩护制度的确立是刑事诉讼任务实现不可或缺的基石,因任何人都是潜在的被告,都可能因各种因素(包括偶然)而涉入刑事案件,维护所有被告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并保障无辜的被告被无罪开释,辩护制度的发展,为所有被告提供辩护,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