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接下来,检察官一般会说:“请将把你以前涉案的事实、经过再详细说一下。”这时候就需要注意了,当事人不仅仅是把侦查阶段所做笔录中的属实部分再复述一遍;更为重要的,是将以前笔录里面没有提到过的但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或者虽然提到过但侦查人员没有将其记入笔录的有利事实向检察官强调一遍。
梁雅丽:辩护是律师天然的职责,这本来不用讨论的,但普通民众对律师的职能还是有一些不了解。在刑辩律师的眼里,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
虽然说只是涉嫌刑事犯罪,并未定罪。但一旦被刑事拘留,证明多少都脱不了干系,因此最后被判刑的可能性极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
我们权且认为,该律师在二审上诉中,实际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等意见,那为何还要在法庭之外,对一个自己辩护的案件及案件当事人,作出一种文学作品意义上的“唾弃”呢?我不做动机猜测,只能说恕不能理解!
这个录音就是案件的核心证据,其它的证据链都是围绕这个录音来的。那这个录音到底怎么说的?证据来源合不合法?我介入的时候,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法院不愿意提供录音。
如果经常接触刑事辩护,我们经常会看有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会洋洋洒洒发表一大段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之后话锋一转,说“退一万步讲,即便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刚执业的时候,其实对刑辩业务是有些排斥的,感觉接触的人生阴暗面太多,与自己乐观开朗的性格不相符。但是在学习刑辩的过程中,却产生了兴趣。尤其经过几年的历练,刑事案件的反馈最好,市场帮我做了业务定位。”马靖云律师笑道,“刑事辩护的法庭更具庄严性和对抗性,内心法律正义的力量更明确,所以我也越来越喜欢刑辩专业领域。”
梁雅丽:一个正常的法治环境,司法审判是独立的,不应该被舆论绑架。但现实中有一些案件,舆论往往绑架了司法,使案件在一时的舆论裹挟之下,做出了违背司法本身的结果,这个是不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