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举一个例子,是关于警察刑讯逼供的案件,那个被告人,那天晚上八点多被逮捕了,开始接受调查,根据警方的笔录显示,做笔录的时间是第二天早上7点多,结束的时间是下午1点多,从这份证据中可以推断,是由非常大的疑点的,什么疑点呢?他是晚上8点被逮捕的,被带到派出所,平常一个人晚上11点12点肯定要睡觉,被告人肯定没得到休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要办很多手续,他没有机会休息,第二天早上7点多要接受讯问,肯定把他折腾到那个时候,我们就要问这个被告人:“你当时有没有睡觉?”他会说:“哪里能睡觉,他们把握从一个房间带到一个房间,又从一个房间带到一个房间,一个晚上都没睡。”
二是断。有的辩护人驾驭语言的能力差,答辩中语言不流利顺畅,表达跟不上思维,结果出现法庭上语言断断续续、结结巴巴或较长时间沉默冷场的情况,或者多余的语气词过多,充斥在发言之中,“哼哼哈哈、这个那个”的语气助词甚至淹没了主要的发言内容。
交叉询问,是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都必须掌握的庭审技巧,尤其是辩护律师,因为,辩护律师的目的是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为被告人脱罪,要求辩护律师在公诉方的证据中,找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说服裁判者,从而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而发现相应事实,庭审的调查阶段的交叉询问至为重要。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有些时候很难实现,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全恢复原来的面貌,也不现实,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所以要重视程序,程序辩护从更高的层面给辩护律师提供了突破口,它是一种积极的辩护,让整个诉讼活动接受律师的检视。简单说,程序辩护就是给侦控审一方挑毛病,如果案件在一审,就看侦查起诉有没有问题,如果二审,就看一审程序有没有问题。
刚才,在听了某刑事大律师的讲座之后,又促使我对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陷入了深思,那就是什么才是律师的高端业务?到底是民商诉讼、非诉讼业务,还是刑事辩护?关于这一问题,迄今为止,尚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笔者所知,在律师界,有些律师认为诸如金融、证券、投资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才是律师界的高端业务,而像刑事辩护这样的业务,根本靠不上边。理由在于:办理刑事案件,对于律师来讲风险很大,这种风险来自于大的法治环境、司法机关、当事人本身、律师自身以及同行。除去需要时刻防范的职业风险以外,很多刑辩律师的辩护费用及整体收费水平也不尽如人意,在总体上,若与做民商业务的律师相比,要差好多。而且,最重要的是,做民商业务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需像刑辩律师那样冒很大的风险,一旦搞不好,人没“救”出来,自己先倒进去了。
有一个案件,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从广义讲这也属无罪案件。这是个非法经营案件,代理这个案件的律师挺年轻很厉害,当时她辩护的时候说得很少。该案中,被告人出售国家的专卖品。律师事前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有过一个批复,说这个行为在那个时候是允许的。所以她想方设法做了很多工作和努力,最后调取到了这个批复。非法经营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只要能证明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这个案件就是无罪的。于是,她到法庭以后,把国家工商总局批复提交到法庭,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该按犯罪处罚。律师抓住这一点成功了。这个律师在法庭上没有滔滔不绝,就是拿出一个证据往法庭上一摆,就改变了诉讼走向。想做无罪辩护,一定要有真凭实据,要以事实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