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这些准备之外,我们要把握形势,对案件审理时的发问、质证和辩论三个环节之间要有一个侧重,根据三个环节的不同功能和目的有一个合理的分配。作为辩护律师首先要搞清楚发问的目的是什么,质证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最后根据质证和发问来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并且要把这三个各有侧重的环节在最终辩论的时候融汇贯通起来,形成一气呵成的评审效果。
但是,被告人自己的供述中并不包括起诉书指控的其中两起事件。阅卷后与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虽然对两起事件有异议,但还是认罪认罚。
李长青说,如果放羊的话,恐怕我现在依然是一个蓬头垢面、冬天裹着破旧的军大衣、迎着凛冽的寒风、孤独的独臂牧羊人,内心的结构肯定也不是现在这个样子。
第三、律师本身也需要专业能力强,要比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的理解更精准。只有如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才会被法官、检察官采纳。
关于盗窃罪,如:被告人是远房的一个亲戚,他去找他姨,结果人没有在,他就翻办公桌抽屉,发现(存折)里存了十几万,他猜出了密码把十几万都取走了。根据银行监控录像把他抓了,这按照法律规定十年起步。他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就是认罪,然后把钱都退了。法院就适用刑事和解,那时的和解还没有法律减轻处罚的规定。
刑辩三人谈联合发起人陈雄飞老师作为代表首先进行了发言,他提到当时刑辩三人谈筹划的思路:一是韩嘉毅律师发起时是代表着全国律协刑委会,所以邀请的都是主任、副主任、委员这一层面的具有代表性的律师,并且考虑这些律师的地域不单单是北京,而要面向全国;二是课程要侧重基本技能的讲授,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让大部分青年律师听了课程之后,除非有特殊需求,否则不需要再学习关于基本技能方面的其他课程了。
所谓好人与坏人,只是一种道德评价。在刑辩律师的眼里,只有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人员等这些法律上的概念。对一个人的行为只是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评判,在法律范畴内没有好人与坏人的评判。
我们权且认为,该律师在二审上诉中,实际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罪轻或者无罪辩护等意见,那为何还要在法庭之外,对一个自己辩护的案件及案件当事人,作出一种文学作品意义上的“唾弃”呢?我不做动机猜测,只能说恕不能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