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正义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追求,它还相应的以制度构造作为基本前提。只有在制度设计充分合理的条件下,正义的实现才有可靠的保证。在现实社会中,实现正义的途径和方式虽然多种多样、千差万别,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程序正义的实现上。因此,建立相关的程序正义制度也就显得特别重要。
事实上,这个假设本身可能是错的。我们得到的卷宗是真实存在的吗?是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吗?证人是否真实存在?因为有笔录中心主义的存在,我们甚至不需要争论律师是否需要取证。
被告人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客户单位把公司的自有资金400余万元交给被告人,让她帮忙给全体员工投保,而被告人却把这400余万元用于炒股,并伪造保险单,导致亏损了一大半之多,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予以立案。被告人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到马靖云律师,通过阅卷,马靖云律师发现证据方面有重大瑕疵,案件事实也有较大的出入。于是她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向检察院递交了律师意见,请求将其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变更其涉案金额。检察院仅同意变更其罪名,涉案金额未做改变。于是马靖云律师在法院庭审阶段据理力争,提出了八条辩论意见,以强大的专业能力改变了整个案件的基调。最后法官认定被告人仅对其自认的6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折抵之前的羁押期限,被告人被当庭释放。
刑辩律师和民事律师的职责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作为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者,本书重点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来探讨律师职责。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获知一些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其家庭以及商业方面的秘密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向他人泄漏这些信息。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辩护律师将这一重大情况向经办法官报告,请求法官去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经办法官让辩护律师去现场取证。法官建议,站在容某良的祖屋屋顶上,用摄像机把该屋四周的地形地貌拍下来。该案在庭审时,辩护律师播放容某良的祖屋周围的地形地貌,该证据在庭审时很有震撼力。
律师提示:对于律师辩护工作,会见被告人、申请取保、出庭辩护,只是手段,目的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常常关注律师参与出庭辩护,却忽略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重要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律师的尽早介入,往往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甚至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实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