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览全部案卷,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出庭辩护、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提出辩护意见。
2、能够充分列举其办理的成功案例:开头说到,律师目前在我国不需要被强制性划分领域,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张律师证,完全可以说自己是民事领域的专家、刑事领域的资深,家属唯一的验证方式,就是在和律师的当面沟通中可以看出律师到底是否有办过此类案件,(有人说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律师的判决书,这固然是一种方式,但是要知道,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很多的成功案例,如成功取保候审、不予起诉等,这类情况都是没有判决书的,而往往这类情况才是刑事案件律师最为成功的案例),所以,在当面沟通中能够通过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并结合本案的情况,以及其办理过的真实案例,来最终选择确定律师。
第一,我们是为了谁辩护?当事人?委托人?显而易见,我们是为了当事人辩护。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个辩护权是衍生自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也就是说,对定罪和量刑的调查,质证和辩论,是独立的两个部分。而且在逻辑上,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认为当事人有罪,那辩护律师就顺势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这种在辩护逻辑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不管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实现有效辩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亦不例外。
刑事案件进入一审阶段,律师可以看到检察院移交法院的《起诉书》。《起诉书》主要内容包括指控当事人成立犯罪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以及可以佐证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等等。《起诉书》在事实部分会列明其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一般包括行为起因、动机、涉案人员、涉案数额和整个作案流程;这些事实都需要在案卷的证据材料来佐证。
律师制度的设立,还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通过给予参与者各方在程序上的平等权利,有助于实现法律上公平对待及程序正义的要求,最终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终不仅在形式上实现平等,还能达到实质上的即程序的平等。律师制度的设立最终也是为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这也是该制度设立存在的独特价值所在。
刑辩律师和民事律师的职责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作为刑事辩护的实务工作者,本书重点从刑辩律师的角度来探讨律师职责。
沟通学和心理学研究表明:在人类的沟通行为当中,我们用于听别人说的时间一般要多于我们对别人说的时间。但在律师的工作过程中,似乎刚好相反,不知大家注意没有,在工作中律师往往更善于表达而不善于接受别人的意见,而且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喜欢诉说,有强烈的表达欲和表现欲。尤其愿意在当事人面前展示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俗称炫技,这并不是坏事。但正因为这样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恰恰要不断提醒自己,要克制自己的表达欲和表现欲,懂得、学会并养成倾听被追诉人讲话的习惯,因为作为刑辩律师的我们如果不会倾听,就不能大规模大容量的去接受对方的信息,就不能在会见结束后做出良好的总结提炼,进而找出关键的辩护要点,所以说倾听远比诉说更重要。那么该如何更好地倾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