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中,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也可代为委托辩护人,但是如果没有其确认,律师不能进行辩护。
医生在开刀做手术之前一定要告知病人该手术的性质、可能的风险,病人签字认可后才可以做手术。这就是协商义务,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衍生出了告知义务,选择权在委托人。
廖海军案件宣判后,李长青律师曾经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该案是侦查工作的重大教训,先入为主结论先行害死人,口供为王的办案方式必然出现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当年的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认真审视本案坚持原则办案,这个悲剧将会避免。遗憾的是,因为时间久远,两个不幸的孩子,可能再也无法寻求到公平正义。该案仍然是一个悲剧,无罪宣判仍然不能涂抹出喜剧的色彩,廖海军一家付出了惨重的无法弥补的代价。幸运的是,1999年的案卷还在说话,还有机会让我们听到当年的部分真相;廖海军还活着,还可以继续今后的人生。”
那天的公诉人是从律师队伍进入检察院的,他也有“控辩对抗”的欲望,我们从早晨8点半,一直开庭到晚上近8点,中间没有休庭,让我有机会从不同角度对全案所有证据阐述得很清楚,这真的是一场很精彩的庭审,可谓棋逢对手。
律师做得最多的应该是罪轻辩护。罪轻辩护要善于揣摩法官的心理,因为罪轻辩护都是在幅度之内的,或者减轻处罚。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做罪轻辩护的时候,律师有很多工作可做。比如常见的,首先被告人认罪。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财产类犯罪把赃都退了并且表示可以交罚金。伤害类犯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收到好多朋友的私信想让胖乎律师来推荐一下律师的入门书,想要多了解一下刑事律师这个职业。其中不乏在校的法律学子,胖乎律师十分愿意同他们分享。
事实上,世界上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事情是不存在的,在如何取舍问题上,我以为应当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换言之,世间之事的合理性无绝对的而只有相对的。法律在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方面的作用也同样存在着抓大舍小的价值取向。辩护律师的作用正是在于通过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制衡司法机关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而达到维护国家法治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