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上面的法条,笔者会这么说——“庭审就是一审刑事案件‘大决战’的地方”。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庭审而言,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就犹如庭审“大战”的“粮草”,会见的工作就是为一审庭审做准备——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收入微薄的蓝牌车司机)应一个女孩赵某某(曾对在发生关系后对被告人说她并没有随身带钱)的要求将其以400元的车费价格送到东莞寮步。在路途中,女孩有引诱发生性关系甚至以发生性关系抵车费的言谈举止,被告人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判断对方是妓女(东莞有很多这样的女孩子群体,后被扫黄打非证实),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赵某某的亲属遂以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报警。最先受理的是深圳市公安局南园派出所,后转到深圳市玉塘派出所,辩护人在与主办民警了解案情过李中其对该案是否构成强奸罪亦有疑虑,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亦两次退查,司法过李中的各种法定期限亦被用尽,公诉机关权衡利弊还是将被告人公诉到法院。但所谓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细节的描述及其发生关系后的所有表现都表明双方发生的性关系不是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且系强奸的指控和证据近乎荒唐。以上基本事实有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证实,详见后一部分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分析和辩驳。
还有,作者认为一宗刑事案件,虽然有公安、检察院代表国家提出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事责任;但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一个弱体群体,有时更需要得到社会救助和关怀。为了匡扶正义,救死扶伤,告慰被害人或其家属,国家有关部门能否出台一个“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全覆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
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得出的唯一结论。
梁雅丽:是的。参加马拉松,是一次偶然的机会。跑步的习惯从中学时期就有,每天坚持跑,大学期间也在坚持跑,但大学毕业后基本上就没跑过了。
被告人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是一项法律规定,也是一项法律原则,更是一项制度设计,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控辩平等对抗的需要。为“坏人”辩护是刑事律师的职责所在,也是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部分。
等我醒来的时候,已经血淋淋地倒在父亲的怀里,我的右臂和右手变得血肉模糊,只有筋脉相连,我想握一下右拳,但已经不可能了,因为皮带缠绕我的右臂在那个脱粒机的铁轮子上不知道已经旋转了多少次,导致粉碎性骨折。那时,我并没有感觉到疼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