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规则自1996年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近些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表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疑罪从无”规则被虚置,取而代之的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及疑罪从挂这些扭曲、异化了“疑罪从无”精神的潜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
被告人容某良继续委托一审辩护律师为他进行辩护,二审辩护律师针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即省检抗诉意见认为杀害梁某兴一案,被告人容某良知情、并提供帮助,认定被告人容某良构成犯罪,且不是主犯是从犯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护”,实则就是辩的目的指向。“辩”的内容背后,讲白了是为了促成“护”的目的。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委托辩护的终点,那“护”的内核无非在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什么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我觉得应该不止于公正的定罪量刑,还应有合法的程序利益、人格尊重等。而如何去“护”?相关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的要求是“最大限度”,而这种最大限度肯定是不包括庭外的指摘与控诉。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第二、要有百折不挠,敢于与公检法机关对抗的精神。例如我们代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存在许多违法或不规范的行为,我们从检察院阶段就开始提,要求把这些违法取得的证据都排除掉,到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一审、二审,一直没有放弃,一直在坚持要求排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这个案件在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之后,检察院将整个案件撤回起诉,随后作出对被告人不起诉的决定。被告人也在被逮捕12个月之后重新获得人身自由!
当事人一共三人被抓了,随后他的家属委托到她,在他们的努力下,37天以内给当事人申请到了不予批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