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办理山东招远杀人案,我不得不再一次深思为所谓的“坏人”们辩护的律师价值:一个人无论他是君子,还是小人,无论他是否罪大恶极,即使是“阶下囚”,他仍然享有公民的一定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很多案件中被告人主动投案,羁押到看守所,一审快结束了,在法庭上突然翻供了。有的时候一个案子中,自首这个法定情节是非常重要的,对被告人对于辩护人而言、对于能否辩护成功是极为重要的。可是一翻供,自首就不能认定。自首不能认定,不能减刑,刑期要不就五年起步、要不就十年起步。很多律师觉得在这里不认到二审见。二审法院认定不了自首,必须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这是刑法的规定。要掌握知识就是这些基础知识,什么是法定情节?哪些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哪些是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哪些是法定从重情节?
你藏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唯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2013年,刘桂明老师发起“奔跑吧,法律人”活动,我有幸参加了他们在扬州组织的一场马拉松活动,我当时参加得很匆忙,还没做好准备,但大家一起齐心协力,有人还会专门陪你跑,那一刻,你会感觉有一个团队在帮你,从此就又迷上了跑步,有时间就会跟着他们去参加马拉松比赛。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