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检察院开始实行“捕诉合一”,即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同一检察官来承办,这意味着检察官的讯问将更加直接、有效,但讯问的内容还是大同小异。“捕诉合一”后当事人补充有利笔录的机会与“捕诉合一”前相比肯定是减少了。所以说,一旦出现公安机关没有将对当事人有利的辩解内容记入笔录的情况,律师应迅速提醒当事人面对检察官讯问时,补充有利的案件事实就是zhui好的补救机会。在刑事诉讼中不能一味地“被动挨打”,要把握承办检察官讯问的机会,主动向检察官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提供对自己有利的线索材料,以达到“防守反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辩护律师的作用主要是通过会见被告人、阅览全部案卷,了解案件全部事实,出庭辩护、发表质证意见、对案件存在争议的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辩论并提出辩护意见。
每个人的立场不同,从其口中了解到的事实与真相往往相差甚巨,被告人不可能较多面说出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对于同案犯的在犯罪事实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免夸大其词,以为自己脱罪。当警察来到车祸现场,此时的物证可能已经经过大雨冲刷,仅能提取到少的可怜,已经被污染的证据,如何才能保证案件事实的清楚无遗漏,需要综合认定。
大家想,这个案件拿来以后,不顾客观事实,也不顾正确情况,一律做无罪辩护。也许会在几十个案件、上百个案件遇到一两个,但是成功率有多高?
但是对于媒体监督也要慎重处理,对于一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不能跟媒体透露的,如果引起严重后果,是要判刑的,媒体本身也会受到刑法处罚。
没有在看守所、监狱羁押过的人是无法感受和理解被羁押人失去自由的痛苦,尤其是初犯或冤屈者更是艰难。一位因“袭警”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当事人,甚至提出每天安排会见的要求,为的就是在会见室透透气。
师从田老师以后,我的刑事业务水平开始有了新的飞跃。田文昌老师,于我而言,是律师生涯的一位不一般重要的“引路人”,也是我相当敬仰的学习榜样,他让我对刑辩律师的辩护理念、法律素养、职业意义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