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行政单位,很多的证据都是由证人带上庭的,被害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交叉询问。//@於以南a:其实,也应让受害人参加,才是真正的打击诈骗犯罪!
有时候女儿无意间看到同学的妈妈在微信上咨询我问题时,女儿就会问“妈妈,这不是我同学的妈妈吗?她怎么会找你,果然你和电视上一样厉害吧!”
两种截然不同的履职方法暴露出部分律师对于一些基本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欠缺实际的讨论。大辩论是应该提上日程的,那我们先来研究一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本律师针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做了如下工作:理清二审辩护思路;分析案情,对案情细节进行研究;对省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分析,指出新证据存在的问题,不能证明容某良有罪。
我们要贯彻先进的司法理念,摒弃落后的司法理念。比如重打击轻保障,就是重打击犯罪,轻保障被告人、嫌疑人的人权。这就是落后的理念,应该既重打击又重保障,甚至把保障人权放在打击犯罪之前,因为打击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人权,把保障人权放在首位,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4、崇尚辩护无用论,这类律师的另一特点就是和家属表示辩护无用说,往往口头禅就是“已经构成犯罪了”、“再怎么狡辩用处不大”、“我看还是认罪走流程吧”,从心理学上说,属于因自己无法在某一领域有所成就,从而毁灭该领域专门性,在家属面前树立“不用找专门刑事律师”的心态,小编真想说一句:“不能帮助当事人也请别害了他!”
刑辩律师还要善于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很多情况下,zhui能打动法官内心的不是高深的法理而是一种朴素的情感。
(当然,如较真的话,上述分类是有一定问题的,比如其他证据类别里,其实也包含有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请高手们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