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这是由于律师本身的职业定位所决定的。律师职业,简单来说,就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在法律框架后zhui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律师并不是路见不平、锄强扶弱的正义侠客。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种种作为,均出自于当事人的授权。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律师丝毫无法插手。
一场刑事案件的审判远远没有我们所看到的结果那么简单,也没有影视剧里那样的惊心动魄,这个盘踞在刑事律师头上的问句亟待一个答案,一个我们都知晓的答案。
2008年夏天,沈阳某法庭内外都布满了对方两车的打手,我无暇顾及开完庭后是否能走出法院,因为被告人是我那时无二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此外,“护”的目的之内,还有一个检验的功能。可能在很多案件中,比如就以二审案件为例,即使律师觉得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但律师也不能站到“控”的战线一侧,律师需要去审查一审及之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有无受损,当事人所涉事实是否查证属实,证据链条是否确实chongfen,有无可能为减轻量刑制造一些条件等等。通过律师的检验并提出自己“护”的意见,即使意见不成熟,或不被采纳,但你若尽力,则足矣。
由广东省高层次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手制定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辩护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二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均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在笔者在办的一起被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笔者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并没有移送其中两份很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要求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另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两份讯问笔录,这样左右开弓提交申请,为zhui终获得有效辩护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就侦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