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的理由是,本案中有那么多同案犯都指认被告人容某良参与,为何没有指认其他人呢?辩护律师针对二审时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员在法庭上的疑问,进行了详实、充分的辩驳。就这一问题,辩护律师指出,所谓的同案犯“稳定性的供述”从未存在,完全是子虚乌有;抗诉意见书选取的三份同案犯口供在实质内容上无法相互印证和补强。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培元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担任其一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及会见当事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程序辩护是最简单,也是相对有利的辩护方式。有时候实体问题可以通过程序来判断,比如说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不符合规定人数等,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意见将无法使用。
首先,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所以必须熟悉实体法,实体法即刑法是刑事辩护的基石,如果不熟悉实体法,那么辩护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光强调技巧和方法是不够的,必须熟悉法律规定,我们才能开展刑事辩护。
最后、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如果认定一个人犯罪,需要判处何种刑法,只由一个人说了算,那么我相信:“法庭上如果被追诉的是一个美女,他一定会比一个长得难看的丑八怪判处的刑罚要轻。”“一个曾经有恩于检察官的人可能会被释放、一个并不友好,曾经谩骂过警察的人可能会被公报私仇受到重罚。”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是案件事实可以捏造,司法人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会成为一句空话,让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达到控辩平等,使裁判者兼听则明,才能实现法律“对有罪者罚当其罪、开释无罪之人。”达到实体与程序的公正。
正义观念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法律制度中渗透和体现着正义观念,它在我们社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还有义务查明量刑事实。而律师作罪轻辩护,就是在配合查明当事人的量刑事实。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可以在公诉意见的最后提出相关量刑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针对其量刑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