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无罪或缓刑之前可能面临长达几个月的关押,这个阶段取保候审是他恢复人身自由的唯一有效途径。律师可以就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分析,形成详细的书面申请,在适当的时机提出取保申请,从而及时的为当事人恢复人身自由。
此外,“护”的目的之内,还有一个检验的功能。可能在很多案件中,比如就以二审案件为例,即使律师觉得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但律师也不能站到“控”的战线一侧,律师需要去审查一审及之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有无受损,当事人所涉事实是否查证属实,证据链条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可能为减轻量刑制造一些条件等等。通过律师的检验并提出自己“护”的意见,即使意见不成熟,或不被采纳,但你若尽力,则足矣。
在所有人都关注审判结果的时候,他想要知道的、他必须要做的事情是:如何在合法限度内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要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上面的法条,笔者会这么说——“庭审就是一审刑事案件‘大决战’的地方”。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对于庭审而言,庭审前的会见工作就犹如庭审“大战”的“粮草”,会见的工作就是为一审庭审做准备——
辩护律师也不是代言人。“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案”中有的律师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具有独立人格,应遵守执业纪律,不能成为当事人的代言人!
我觉得作为辩护人,说我这个当事人想要判缓刑,他一贯表现好,法律怎么规定的,学理上是怎么规定的,这样的作用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