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侦查阶段的会见,以及会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笔者曾在《“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这本算是进阶型的了,对案件办理的思路很有启发,能学到不少,也是刑事领域里面比较“难啃的硬骨头”集合,适合毕业之后的深入学习。
程序辩护是最简单,也是相对有利的辩护方式。有时候实体问题可以通过程序来判断,比如说鉴定意见,如果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不符合规定人数等,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该意见将无法使用。
一、被告人李某某既没有强奸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强奸的客观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严重违背基本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此外,“护”的目的之内,还有一个检验的功能。可能在很多案件中,比如就以二审案件为例,即使律师觉得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但律师也不能站到“控”的战线一侧,律师需要去审查一审及之前,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有无受损,当事人所涉事实是否查证属实,证据链条是否确实充分,有无可能为减轻量刑制造一些条件等等。通过律师的检验并提出自己“护”的意见,即使意见不成熟,或不被采纳,但你若尽力,则足矣。
从道德上来说,她的丈夫足以判死刑,但是作为律师,从法律上来说并不是这样,在跟当事人的沟通中也花了很长时间让她理解到为什么不是死刑?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工作的重点内容。而在会见的过程中我想我们刑辩律师其中有一项能力非常重要它就是倾听。
这段时间,杭州林姓律师,法律援助,这两个词背后的新闻事件,也着实让人们对刑事辩护,对法律援助律师产生了一些不好的观感。这两年,我也多多少少办了近十件法律援助案件。林律师事件热度已消,也还是想在该事件回归沉寂后,说说自己的一些寥寥心绪。
道理说起来很简单,法官和律师之间不是一个对立面,应该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更要进行换位思考。如果我是律师,我对法官有什么意见和看法,我会选择两个途径,要么庭前沟通和你交换一下意见,进行沟通。要么庭后找法官谈谈。确实有辩护人弄得审理不下去,按照诉讼法规定被逐出法庭。现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被逐出法庭后)询问被告人,你还请不请律师,如果自我辩护,庭继续开,如果要请辩护人,就休庭后重新委托。我是特别不愿意看到这个结果。
人生最宝贵的就是自由,在疫情期间我们被隔离在家,不能出门,我们都潜在的意识到我们是不自由的,更何况深身陷囹圄的被追诉人,在被追诉人羁押于看守所之后,他所见到的第一个可以为他提供帮助的人就是律师,他们往往急于表达自己无罪及罪轻的观点却又不知如何说起,所以我们在会见前要做好会见提纲有的放矢,以第一次会见为例,在做完简要的自我介绍及团队介绍后,在第一次会见被追诉人时我一般都会告诉他,一个刑事案件最基本的要素: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你要按照这个思路,结合公安机关对你的讯问把案件情况和我讲一讲,在你讲这个问题之前你先思考2分钟,我会通过公安机关的讯问情况去判断他的侦查方向。让他的诉说结合案情且经过大脑的思考,让被追诉人的诉说有呼吸感及时做出回应因此我的建议是,你可以适时对他的陈述进行总结或不时的重复,有些我常用的如:“嗯,你继续说吧!”、“嗯,你说的我非常理解!”、“唉,不会吧?侦察机关会这样做吗?没事,如果要真是这样的话,我来替你控告申诉等等。
用这种方式寻找律师是因为在派出所、看守所、拘留所门口会存在较多的律师广告和招牌,规模大的可能会有办公室、店铺,规模小的可能仅是一张“刑事辩护”或“取保候审”的招牌。这种方式可能是目前找刑事律师较为普遍的方式。就笔者分析,这种方式有其固有的优缺点。
侦查阶段,涉嫌销售假药六十多万元,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介入,之后便和原先委托的律师认真研究卷宗,终于找到突破点。
大概五年前我提出一个观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封闭性。这和陈瑞华老师的观点相同,只是采用了不同的表达。什么封闭?我认为有四方面:
辛普森是美国家喻户晓的大明星,出身贫寒,小时候还双腿畸形,他依靠自己的个人奋斗,从一个普通的黑孩子成为驰骋橄榄球场的明星。告别绿茵场后,又出任电视体育评论员,并出演过影视剧。辛普森靠着自己的努力,成为千万富翁,还娶了个白人太太,这使他成为美国黑人崇拜的偶像,成为依靠个人奋斗改变境遇,进入上层社会的一个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