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吴立伟律师建议,各地司法局和有关机关应加大对刑辩律师的培训。通过培训,让刑辩律师意识到办理刑事案件,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所具有的意义,让刑辩律师去体会感受这份职业所带来的神圣感和荣誉感,自觉努力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而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更好地落地执行助力。
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前言都说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但也有人认为刑辩律师是律师界的王者。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因为,如果回答不了周围朋友的困惑,或者受害人家属的疑惑,又或者法官的疑问,那就永远解决不掉自己内心的纠结,无法从刑事辩护中得到真正的成就感或自豪感。01有朋友小心翼翼的问我:刑事辩护,凶险无比,挣钱还不一定比民事案件多,你为什么偏偏要做呢?是不是有点傻?我的回答并不复杂: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一个人最重要的东西——自由和生命,在做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对来说比较有成就感。人的一生,最重要的东西有哪些?个人认为只有两样,就是自由和生命,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认为尊严更重要。医生要保证人们生命。而刑辩律师,保卫的就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从这个角度上讲,刑辩律师要比医生还要重要,起码可以平起平坐。而民事案件律师,所保护的基本上都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我觉得,做一个刑辩律师,能够保护他人生命或自由,哪怕仅仅只有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都值得我用一生的时间去追求。何况我的目标是救下一百条人命呢。02有被害人家属满腔怒火的问:抢劫的、诈骗的、贩毒的,甚至还有杀人的,这些人简直无恶不作、罪大恶极、穷凶极恶,最终一定会恶贯满盈,可是,你为什么总给这些坏人辩护呢?我的回答也很简单:坏人也是人,也应该享有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得到合法辩护的权利。即便这个人是该死的,是罪大恶极的,是十恶不赦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但是,即便如此,也应该让其受到合法的审判、公平的对待。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得的权利,你,或者我,还有其他人,都应该合法的得到这种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可以很随便得被无情剥夺掉,那么,下一刻,这种待遇就会降临到我们大家头上,当然这个大家很可能包括你和我。所以,为所谓的坏人辩护,其实是为了让这个合法的权利,得以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得以实现,而不仅仅是在所谓的坏人身上实现。举个例子,杀人犯,所侵害的是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剥夺别人的生命,那么他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得到惩罚,是其罪有应得。而如果法院,没有用公平合法的手段去剥夺这个杀人犯的性命,甚至程序完全违法。那么,法院是不是也在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是否也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鉴于此,即便是需要剥夺一个故意杀人罪犯人的性命也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进行。否则的话,即便你做的事情再高大,再高尚,再伟大,都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也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为了给坏人辩护而已,它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03有法官又要问了:有些案件,是注定必败无疑的案件,你为什么还要参与辩护,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呢?我的回答更加直截:正因为这些案件在一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我才更应该参加进来。否则的话,有些案件,在任何人看来都必胜无疑,那么,作为一个要求自己极高的刑辩律师,还有必要参与进去吗?另外,即使有些案件,在有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但是,世间之事总有例外。张辉张高平案,当时,在法官眼中,也是必败无疑;聂树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板上钉钉;念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证据确凿。当然还有更多,必败无疑的案件,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结果如何呢?结果呢?必败无疑的案件,有朝一日,终于得到了平反昭雪。让冤者得到清白,让真凶付出代价,让知法犯法者得到应得的惩罚。至于,为什么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其实,我参与进来,并不是为了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无非是为了如下几个目的:其一,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说话的途径,让其不满情绪有个宣泄的出口;其二,顺便给法院指出案件里面存在的问题;其三,如果再虚伪点,也可以说是为了给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后记回答完上面三个高难度问题后,突然发现我更喜欢刑事辩护了,这回终于彻底的沦落为一个刑辩痴迷者。此时,也才更明白“一入刑门深似海”的真正含义。
《通知》明确,在南京、无锡、宿迁三地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其他设区市可根据案件数量、律师资源等实际情况选取1至2个县区开展试点工作,并报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备案。根据实际情况,条件具备的地区可酌情增加试点县区数量。
做无罪辩护应该格外慎重。要选择做无罪辩护,首先应该有事实和证据。拿到案子一看,确实在证据上、适用法律上明显存在问题,这样才能做无罪辩护。如果证据严丝合缝,形成了证据链条,还去做无罪辩护就比较盲目。
“律师不仅是律师,首先是一个法律人,就像医生是白衣天使,他们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是对生命的尊重。作为一个法律人,需要对法律有信仰,在任何时候。”马靖云律师谈到,“当律师不忠诚于法律,不受法律约束的时候,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亵渎和破坏,也是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破坏。只有内心确信法律、忠诚于法律,观点才不会有失偏颇,才能让检察官和法官倾听、认同。”
“刚组团队的时候,基本上没有周末,每天下班也是到九、十点。现在每天基本上也是工作14个小时,唯一觉得很愧疚的就是觉得陪我两个孩子的时间太少了。”
而一个律师办理一宗刑事案件付出的时间是多少呢?在本地会见5次平均需20个小时(以会见2次计8小时),阅卷需要2小时,研究案件撰写辩护词/法律意见书至少需要2天计10小时,开庭3小时(不包括来往路上的时间),共计23个小时---35个小时。我们不奢求2788元/小时,现实点就按278.8元/小时,那278.8元/小时*23=6412.4元,278.8元/小时*35=9758元,而律师承办一个“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全覆盖”涉及的案件的经费是多少?在中山市法律援助案件标准(审判阶段)是办完案一年后得到1500元左右,所以每一个办案律师都是活雷锋和职业劳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