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民众在铲草,政府在除根,媒体在浇水的时候,他必须去了解、去研究土壤——“为什么犯罪?动机和理由是什么?”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本律师针对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做了如下工作:理清二审辩护思路;分析案情,对案情细节进行研究;对省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分析,指出新证据存在的问题,不能证明容某良有罪。
而从仅剩的一小部分视频中,仅能看出被告人可能与受害人接触过,但是无法确切证明确实从受害人身上碾压过,更无法证明在此之前是否还有车辆从受害人身上碾压过。
根据庭审笔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卷二18-45)和所谓“受害人”赵某某陈述(卷二4-8,36-38,41-43),证人赵某(受害人父亲)(卷二36-38,补查卷一6-7),证人李某(受害人姑妈,本案报警人)(卷二32-35);物证书证:伤情照片(卷二39-40)、出警经过(卷二53)、身份证明(卷二54)、病历(卷二59、61);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卷二44)和伤情鉴定(卷一13-16),DNA鉴定(补查卷一8-13),精神病鉴定。
律师提示:对于律师辩护工作,会见被告人、申请取保、出庭辩护,只是手段,目的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常常关注律师参与出庭辩护,却忽略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重要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律师的尽早介入,往往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甚至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实质的影响。
当前国内有些法律人在探讨有效辩护标准时,将其界定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判决结果是有罪还是无罪等,但这跟美国司法体制中的有效辩护是截然不同的。美国是对抗式刑事司法体系,所以要通过衡量律师辩护是否有效、工作是否有瑕疵等,来判断判决是否可信,判断的结论会引起程序性的后果,决定这个案件能够提起重审。我认为这样的评判标准更值得我们借鉴。
要有充足的耐心,不要轻易打断被追诉人的表达欲望。这种耐心表现在方方面面,在被追诉人表达时不要轻易插言,因为犯罪嫌疑人并不像我们一样有着专业知识和法学功底,理解能力、认知能力、教育背景也有高有底,他们并不能完全如我们所期待的那样,去向我们反馈我们所需要了解的信息,所以我们不能着急,我常和我代理案件的被追诉人这样讲:“王某甲(化名),不要急,今天我来得很早,我们有充分的会见时间。你进行思考后慢慢的将案情陈述给我听。而关于耐心有这样事情,让我十分难忘。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需要给被追诉人找一个生活律师,但这个被追诉人十分挑剔,更换了很多律师都不满意,直到有一次我和陈律师去如东会见另一个犯罪嫌疑人,陈律师和我聊到:“大志那个案件的被追诉人从他的家乡找了一个女律师,这名律师从外地飞过来之后足足听了他聊了一天的家里的事情,上午的时间不够用了,就下午再进去会见一次,一直会见到了晚上下班才结束。对于这名律师被追诉人很满意。”听完后我目瞪口呆,十分佩服,原来还可以这样子。平凡中的不平凡,值得让人尊敬。
梁雅丽:我的业务首先是刑事辩护,但不是所有的刑事业务都去涉猎,主要是刑事民事交叉业务领域。比方说,有些企业因为经营行为最后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案件?应不应该作为刑事来处理?是罪还是非罪?是否属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这些在性质界定上都是有区别的。这些处于刑事和民事交叉领域里的法律问题,正是我重点研究和办案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