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一开始做律师的时候,可能并不觉得法学理论能有什么作用,但做到一定年限的时候,就会发现法律实务实际上非常需要理论的支撑。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中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第一部分提到的被告人李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将其以400元的车费价格送到东莞,在路途中,由于女孩自身的行为被告李某某判断对方可能是妓女,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被赵某某的亲属以被告人强奸的罪名报警。公诉机根据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得出结论是李某某明知道对方精神不正常,有精神病但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人的这一结论既违背基本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正常人看来,以发生性关系抵车费,对性行为过于主动、行为与常人不同都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的结论。笔录中的记录是“问:你有无觉得那名女孩子有智力障碍?答:在最后一次在东莞松山湖大道旁边的草坪上发生完关系后,在车上她大叫,而且叫的声很大,这才知道她精神有问题”,这一点是在发生完性关系后,也因为警官是诱导性询问,记录也与被告人的原话有出入,何况即使是这一询问内容也无从得出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且系强奸,何以会发生完性关系后将对方送到东莞,且又等了对方一个多小时将对方及其男朋友载回深圳,最后因车费发生争执导致报警。受害人及其男友报警的机会也一直存在。
比如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且写成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即无罪的辩护意见,也可以提出当事人可能最终只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的最轻辩护意见,从而成功促使当事人被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王培元曾经代理一起强奸案辩护,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一起探讨一下强奸案件应该如何辩护。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已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释放,后公诉机关提出上诉,案件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又撤回上诉。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本辩护词做较大删节,相关案件判决书也已经公布在中国裁判网。新现将本案辩护词发布如下:
成功辩护所带来的荣耀和成就感转瞬即逝,而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才是一个刑辩律师在不断探索寻觅的最大动力。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她永远选择法律、正义和理性,尽管前方可能遍布荆棘,但马靖云律师始终坚定前行,在路上。(海华永泰)
本案的辩护律师为了履行职责,长途跋涉(坐大巴5-6小时)30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容某良:从已决犯言词证据入手,逐一指出已决犯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达不到高度统一,从而否定了已决犯人口供;其次是辩护律师取到了本案的关键证据:一是到监狱会见原案已决犯,收集到原案同案犯翻供的证言;二是到试枪地点查勘当年试枪地点的地形地貌,与所有同案犯的供词不一致的情况,在庭审时进行了辩驳。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法院做出容某良不构成犯罪的判决。
“我是一个比较有主见的人,很早就决定要做律师,一是源于学生时代的理想,另外还源于律师职业的自主与自由。但是早期的时候,对将来‘选择什么专业领域?如何才能做好律师’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一个想法:我要做一名律师。”马靖云律师说道。
这里也要注意,很多案件里言词证据是主要证据,言辞证据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一定要认真审查,比如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关于行贿时间地点、钱的来源等言辞证据要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才能定罪。如果一方说送了钱,一方说没收,就不能定,不过如果有三方当事人,其中两方的证词能印证,一方证词不一样,那么依然能够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