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五个小时的颠簸,终于到了北京积水潭医院。家人希望医生能为我接好受伤的手臂,医生说天气热有感染发炎的危险,一旦感染将危及生命,建议截肢。我现在想可能是当时的医疗水平不够,也不能排除医生图省事的可能。我说服家人接受了医生的建议。当我躺在手术台上,在柔和的无影灯下,我清楚的听见咯吱咯吱的声音,我问医生是在锯骨头吗?医生说:是。
我觉得这个案件再小再普通,还是要认真负责,还得对当事人负责任。这个案件有什么样可圈可点的地方?有什么样的亮点?可以从哪个角度辩护?
第四个,辩论环节,也不是一个单独的环节,相当于是对庭审的环节做的一个总结,包括对犯罪事实的说理,对质证意见的总结,这些糅合在一起形成了辩论意见。在发表辩论意见的时候,很多律师喜欢照稿念,在这时法官不太容易关注到重点,还有可能会打断你。我给大家介绍我的风格分享给大家,在前期,可以给合议庭提供一份辩护意见的初稿,并说明这并不是我们最终的稿件,可能会根据庭审进行修改。我们提供初稿的之后,法官可能就会有一个预期,知道你会讲多久,知道你讲到哪里了,并且能抓住内容的重点,这相当于你将辩护意见提前植入了法官脑海中,效果最好效率最高。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需要有重点,不需要事无巨细的罗列,纲要式的主要观点发表清楚,法条点到即止就可以了,这样更加清晰明了。
辩护律师认为:检察机关抗诉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做出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并指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书中,各同案犯的言词证据,供述被告人容某良参与杀害梁某兴一案比较稳定的指控。
“我给你指出:本案发生前的一个周末,晚上你们在和平餐厅吵起来,餐厅人员让你们离开,你们不走,餐厅最后让公安人员来处理,有没有这个事情?”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控方证人的发问,开始是由控方进行的,控方的目的是入罪,想办法把这个人给定了,在盘问的时候会在法庭呈现出很多对辩方不利的事实,因此,辩方发问的时候,绝对不能让证人重复对己方不利的证言,不能出现下面的情况:
为此,辩护律师向经办的检察院,出具容某良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请求检察机关无罪释放容某良。遗憾检察机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将案卷移送到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主要表现在指控的犯罪是靠言词证据予以证实的,但被告人容某良对同案犯的指控予以否认,各同案犯人对被告人容某良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细节不一致或存在重大矛盾,各同案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部分同案人庭审之后予以翻供,本案又缺乏客观证据事实,不能得出被告人容某良是本案的指使者的唯一结论。根据全案的证据达不到刑事案件要求的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容某良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