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在办的一起被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笔者通过会见,了解到侦查机关并没有移送其中两份很可能对当事人有利的讯问笔录,同时对当事人要求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置若罔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两份申请,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明当事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另一份是申请检察机关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两份讯问笔录,这样左右开弓提交申请,为最终获得有效辩护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侦查机关不仅没有提供以上各个方面的客观证据材料,却对试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报警人(受害人姑妈)和受害人父亲证言非常重视并被当作关键证据。赵某某对与其男朋友“长江”关系前后不一的表述也证明其陈述不具有真实性,他们在东莞见面前后的聊天记录(包括QQ聊天记录)及职业经历对正确认定本案也极为重要,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均未提供。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一再提及的调取相关监控的要求并未获得准许,赵某某刚到东莞下车时拿了被告人的钱买东西的事实及笔记本记录被告人电话号码的事实情况侦查机关也未努力获取相关证据。由此可见,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并未对收集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做出合理的尽职义务,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把父母变成国家、大妈变成中介,捡钱的行为变成贪污,给大妈的三十是洗钱的费用,给父母的二十是税收,这就是洗钱了。
然后这个笔录从早上7点多一直做到下午1点才结束,中间进行了6个小时的讯问,仅仅用了三页纸,全部只有12个问题,疑点在什么地方呢,肯定大部分的时间不是问问题,而是折磨他,疑点是非常明显的,这个时候,我们应当作详尽的准备,通过会见被告人将每个细节记录下来,在证据材料中找出疑点,做好记录,我们有足够的资料,我们就可以发问了,例如: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有些时候很难实现,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全恢复原来的面貌,也不现实,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我是一个比较有主见的人,很早就决定要做律师,一是源于学生时代的理想,另外还源于律师职业的自主与自由。但是早期的时候,对将来‘选择什么专业领域?如何才能做好律师’并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一个想法:我要做一名律师。”马靖云律师说道。
根据庭审笔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卷二18-45)和所谓“受害人”赵某某陈述(卷二4-8,36-38,41-43),证人赵某(受害人父亲)(卷二36-38,补查卷一6-7),证人李某(受害人姑妈,本案报警人)(卷二32-35);物证书证:伤情照片(卷二39-40)、出警经过(卷二53)、身份证明(卷二54)、病历(卷二59、61);现场看验笔录及照片(卷二44)和伤情鉴定(卷一13-16),DNA鉴定(补查卷一8-13),精神病鉴定。
多年来,梁雅丽律师不仅亲自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其办理的“山东招远麦当劳杀人案”还入选了2014年中国十大法治精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