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有数处前后矛盾,其陈述中一会儿“长江”是其男朋友,一会只是普通朋友,是网友,这种变化也可能是受害人故意不让侦查机关找到这名男子,总之对受害人的陈述要综合分析,不能简单断章取义,检察机关直接以其陈述内容作为指控证据存在重大错误。如果只是普通网友,受害人半夜去找这名男子干什么,该男子为什么对司机与赵发生的关系感到无所谓,更不存在报警。赵某某是否初次发生性关系也不能简单推论推测或者用赵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这严重违背基本生活经验法则,会得出荒唐结论。
这本算是进阶型的了,对案件办理的思路很有启发,能学到不少,也是刑事领域里面比较“难啃的硬骨头”集合,适合毕业之后的深入学习。
另外,律师冒着风险调查的证据,也往往会进行合法性审查,可能会因程序不合法而不予认可。这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举步维艰。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第一,我们是为了谁辩护?当事人?委托人?显而易见,我们是为了当事人辩护。我们刑辩律师的一个辩护权是衍生自当事人,也就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我国刑法规定了460多个罪名,一个律师把每天的经历都放在刑事案件上都不敢称自己为专业刑事律师,更何况还有一部分时间花在了民事案件上的律师,如何能够口出狂言说自己是专做刑事案件的呢?当然,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律师同时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只要不夸大宣传都是可以的,那么就造成了经验不丰富的律师办理你的案件,质量你能放心吗?所以专业律师办理专业案件是选择律师的首等要求。
梁雅丽:简单来说,就是三个字:使命感。如果仅仅把刑事辩护作为一个普通的业务去做,这是远远不够的。作为普通业务,你就不会去追求卓越,追求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