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五年前我提出一个观点,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封闭性。这和陈瑞华老师的观点相同,只是采用了不同的表达。什么封闭?我认为有四方面:
而本案经一审、二审,辩护人均为被告人争取到无罪的结果,这不仅是律师、法官对“无罪辩护”规则的追求和坚守,也是对十八大精神的彻底坚持和贯彻。如果在每一个证据不足型的案件中,辩护人都能像在本案中坚持无罪辩护,承办法官都能坚定适用“疑罪从无”规则,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将会取得重大的成就,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道路上将迈出重大步伐!
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律师可能会获知一些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隐私,其家庭以及商业方面的秘密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不能向他人泄漏这些信息。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律师保密义务,也是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对此,吴立伟律师建议,首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资源的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其次,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同时,全国律协和各地律协应积极行动起来,采取输血造血并举,通过推动地方政府设立专门法律服务基金购买法律服务,加大东部律师对律师数量稀少的西部地区的援助和扶持,组织西部青年律师到东部律所交流培训等一系列举措,进而推动壮大我国刑辩律师的队伍。
当你真正了解“套路贷”会觉得不寒而栗。鉴于“套路贷”为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
在笔者从业期间,遇到过太多的客户转投来找笔者,就因为之前寻找的律师无法让自己满意。其能来找到笔者并最终选择笔者作为辩护律师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笔者对于案件的分析较为充分详尽,并且能够对律师在刑事案件的阶段中所有的工作和内容都能够详细的告知当事人。相比其他并不专业的律师,无法就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当事人在看守所,家属只知道所涉及的罪名,但并不知道可能的情形以及判决的概况,这也就算了,更为夸张的是有些律师竟然开口闭口就是找关系通路子,而拒绝和家人过多的讨论案情(可能内心因为办理案件少也无法进行详细分析),遇到这样的律师可一定要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