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需要补充的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还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是否存在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即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的材料线索)。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全面收集案件证据材料(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还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的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思维集中于破案、打击犯罪,则很容易忽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或线索。因此,如果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而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的话,辩护律师则可以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书》《关于××被控××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一系列的辩护文书,以争取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所以我们一定要非常熟悉证据原理、证据规则、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作为法律人,要讲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我们追求的最高境界,但是有些时候很难实现,比如案件过去很久,证据不全,想完全恢复原来的面貌,也不现实,所以要讲法律事实。证据充分就定罪,不然就疑罪从无。
关于侦查阶段的会见,以及会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笔者曾在《“洪荒之力”——侦查阶段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当事人要点实录》一文中作了详细的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工作之余,马律师亦笔耕不辍,取得了丰硕的法学研究成果,出版有关法学著作、文章若干篇,其中数篇被《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安徽大学学报》、《学术交流》等国内核心期刊收录,其论文《法律解释视域下的律师沟通之维及其法治意义》获中国法学会学术论文二等奖,其法学论著《律师商谈沟通与司法商谈机制的构建》入选上海律师文库,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