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不错滴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前言都说刑事律师是刀尖上的舞者,但也有人认为刑辩律师是律师界的王者。其实,这些都不重要。因为,如果回答不了周围朋友的困惑,或者受害人家属的疑惑,又或者法官的疑问,那就永远解决不掉自己内心的纠结,无法从刑事辩护中得到真正的成就感或自豪感。01有朋友小心翼翼的问我:刑事辩护,凶险无比,挣钱还不一定比民事案件多,你为什么偏偏要做呢?是不是有点傻?我的回答并不复杂:刑事案件涉及的都是一个人zhui重要的东西——自由和生命,在做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对来说比较有成就感。人的一生,zhui重要的东西有哪些?个人认为只有两样,就是自由和生命,当然也有很大一部分认为尊严更重要。医生要保证人们生命。而刑辩律师,保卫的就是人们的自由和生命。从这个角度上讲,刑辩律师要比医生还要重要,起码可以平起平坐。而民事案件律师,所保护的基本上都是人们的财产权利。而我觉得,做一个刑辩律师,能够保护他人生命或自由,哪怕仅仅只有一个人的生命或自由,都值得我用一生的时间去追求。何况我的目标是救下一百条人命呢。02有被害人家属满腔怒火的问:抢劫的、诈骗的、贩毒的,甚至还有杀人的,这些人简直无恶不作、罪大恶木及、穷凶木及恶,zhui终一定会恶贯满盈,可是,你为什么总给这些坏人辩护呢?我的回答也很简单:坏人也是人,也应该享有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得到合法辩护的权利。即便这个人是该死的,是罪大恶木及的,是十恶不赦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但是,即便如此,也应该让其受到合法的审判、公平的对待。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得的权利,你,或者我,还有其他人,都应该合法的得到这种权利。如果这种权利,可以很随便得被无情剥夺掉,那么,下一刻,这种待遇就会降临到我们大家头上,当然这个大家很可能包括你和我。所以,为所谓的坏人辩护,其实是为了让这个合法的权利,得以在每个人身上都能得以实现,而不仅仅是在所谓的坏人身上实现。举个例子,杀人犯,所侵害的是另外一个人的生命,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剥夺别人的生命,那么他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得到惩罚,是其罪有应得。而如果法院,没有用公平合法的手段去剥夺这个杀人犯的性命,甚至程序较多面违法。那么,法院是不是也在用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是否也涉嫌故意杀人罪?有鉴于此,即便是需要剥夺一个故意杀人罪犯人的性命也应该用合理合法的手段去进行。否则的话,即便你做的事情再高大,再高尚,再伟大,都有可能是违法的,甚至也可能涉嫌犯罪。所以律师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并不仅仅是为了给坏人辩护而已,它的作用在于维护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03有法官又要问了:有些案件,是注定必败无疑的案件,你为什么还要参与辩护,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呢?我的回答更加直截:正因为这些案件在一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我才更应该参加进来。否则的话,有些案件,在多数人看来都必胜无疑,那么,作为一个要求自己木及高的刑辩律师,还有必要参与进去吗?另外,即使有些案件,在有些人眼中是必败无疑的,但是,世间之事总有例外。张辉张高平案,当时,在法官眼中,也是必败无疑;聂树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板上钉钉;念斌案,在当时的公检法眼中也是证据确凿。当然还有更多,必败无疑的案件,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结果如何呢?结果呢?必败无疑的案件,有朝一日,终于得到了平反昭雪。让冤者得到清白,让真凶付出代价,让知法犯法者得到应得的惩罚。至于,为什么还要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其实,我参与进来,并不是为了给法院增加无谓的麻烦,无非是为了如下几个目的:其一,给当事人一个合理合法说话的途径,让其不满情绪有个宣泄的出口;其二,顺便给法院指出案件里面存在的问题;其三,如果再虚伪点,也可以说是为了给法治建设添砖加瓦。后记回答完上面三个高难度问题后,突然发现我更喜欢刑事辩护了,这回终于彻底的沦落为一个刑辩痴迷者。此时,也才更明白“一入刑门深似海”的真正含义。
除此之外,通过会见,当事人也可以向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或者当事人提到其对侦查人员有过自行辩解或者作过有利供述,而侦查机关没有将相关笔录附卷移送检察院的话,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XX证据材料的申请书》等文书,请求检察院收集、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从技巧方面来说,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庭审的不同情况,对庭审的策略、辩护的方案有一个灵活地调整。比如说,被告人本来认罪,但是在庭审的时候突然不认罪了,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如何请示审判长跟被告人进行沟通。或者比如说,在质证或者发问环节,本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突然出现一些变化,你要如何应对?辩护人又如何在庭审zhui后辩论的时候,把他融会贯通到自己的辩论意见里面,让这个有利的变化更有力地吸引审判者的注意,从而服务于自己的辩护目的?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出国不佳,zhui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梁雅丽:作为不错滴的女律师,首先必须要淡化自己的性别,必须跟男律师一样的不错滴,专门上练就一身过硬的本领,分析案情又快又准,法庭辩论能做到逻辑清晰、应对快速、一语中的,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征服你的当事人,当然也包括和你打交道的公检法的相关人员。
虽然从建国伊始,我国的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始终比较低,其中刑辩律师数量不高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1、会见当事人次数较为频繁,此类律师因碍于情面无法拒绝,在家属每次要求会见时均点头答应,会见时草草了事,等于完成任务,在家属面前表现可谓吃苦耐劳,如果会见时烈日高照或者寒风腊月,更能凸显其不容易以获得家属的信任。(应该说是同情)
设立刑辩制度的目的本就是为了实现控、辩、审的三角平衡,从而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倘若辩护律师不替被告人保守秘密,那么被告人也就不敢请律师,那么控、辩、审的三角就失去了辩这一角,公平正义将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