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专注于诈骗类犯罪辩护十余年)
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良所有的犯罪行为,所依赖的证据均存在重大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及补强,有些言词证据是孤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因此,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被告人容某良在梁某兴被害案件中有任何的参与行为,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容某良在案件中实施了纠集、指使、密谋、参与试枪、提供枪支、事前事后出钱的主犯行为。为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良涉嫌故意杀人罪,其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认定容某良构成故意杀人罪。
再或者,上面提到刑事辩护人应该具有媒介素养,当我们需要联系媒体的时候,我们应该一击即中找到合适的媒体,不能法治新闻,却找到了娱乐版的记者。再或者,在类似深圳鹦鹉案中,如果对争议的某一种事物无所知晓,不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那又如何去帮助当事人维护正当权益?
崇善刑辩思考|昨天下午,约见一合同诈骗罪案的当事人家属,当事人一审被认定有罪,夫妻双双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家属拿出某律师撰写的上诉状和二审辩护词,阅后,心情沉重。以专业刑辩律师的角度来看,此辩护方案重大错误,如照此律师所撰写的上诉状及二审辩护词,二审必维持。此案系一经济纠纷,目前尚有辩护空间,改判无罪尚有可能,但一审认定有罪,木已成舟,改判无罪谈何容易!感叹,如本非刑辩律师,对刑辩无敏锐感觉,没有无罪思维,最好还是让位于刑辩律师来做,否则,无异于谋财害命。当然,当事人非要坚持让你辩护,则是例外。随着执业经验的积累与阅历的积淀,对于死刑辩护也顾忌越多,已然不是二十年前年轻时的心态。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刑案件都是高收费,利益诱人,但生命可贵,蝼蚁尚惜一死,何况人乎?可见死刑案件的确忽悠不得!寄语那些年轻律师,对死刑辩护须慎之又慎!——贾慧平律师
就广东省中山市举例,2017年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668件,审结6104件,判处罚犯7033人。而中山市只有一个看守所,目前律师A区会见室有12个(审查起诉、审判阶段),B区会见室仅有10个(适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工作时间看守所一天可安排会见100人计,另一个刑案一个当事人律师平均会见5次计算,一年有250个工作日(正常来说律师集中在220个工作日会见)。
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或轻或重的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存在,虽说这种行为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由于这种现象不易被发现,当事人也只能是默默承受。如果有了律师的参与,这种现象就可以完全避免。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当事人可以及时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对待向律师陈述,律师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从而有效的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行为,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来的口供就有可能由于违法取证而完全失去效力。这样一来当事人在开始时就可以为自己今后面临的审判打下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