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三种方式,对于普通人选择律师而言再正常不过,当然,如果问我,我也认为这三种方式没有什么不妥,这篇文章并不是教你通过什么方式去认识律师选择律师,毕竟我们并不是律师中介平台,我们不推销广告,我们能教会你的,是让你明白,你找什么样的律师对你的案件最为有帮助。你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去选择候选的律师,进行对比,最终根据我们这篇文章给你的启发来确定选择哪一个律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控方证人的发问,开始是由控方进行的,控方的目的是入罪,想办法把这个人给定了,在盘问的时候会在法庭呈现出很多对辩方不利的事实,因此,辩方发问的时候,绝对不能让证人重复对己方不利的证言,不能出现下面的情况:
直到现在,我终于重视到了倾听的重要作用,但依然时常被陈律师提醒:“会见时要把握住了啊,要多倾听!”当然倾听的好处并不仅仅局限于律师的会见过程中,在我们与公检法的沟通中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此不一一赘述,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重视到倾听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如果之前和我一样对倾听这一细节有所忽视那么我们不妨一起改进。
当今是信息化社会,媒体的监督作用很大,力量也很大。有人总结过办案的3大法宝——“律师辩护、专家论证、媒体监督”。的确,很多冤假错案的平反,媒体监督都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对于受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有数处前后矛盾,其陈述中一会儿“长江”是其男朋友,一会只是普通朋友,是网友,这种变化也可能是受害人故意不让侦查机关找到这名男子,总之对受害人的陈述要综合分析,不能简单断章取义,检察机关直接以其陈述内容作为指控证据存在重大错误。如果只是普通网友,受害人半夜去找这名男子干什么,该男子为什么对司机与赵发生的关系感到无所谓,更不存在报警。赵某某是否初次发生性关系也不能简单推论推测或者用赵某某父亲的证言证实,这严重违背基本生活经验法则,会得出荒唐结论。
美国著名的人权律师德肖维茨说过一句话:“当事人不是朋友,朋友不是当事人。”这并不是说律师不需要朋友,往往律师会有很多朋友,而是要说,律师需要更多的理性。
本案中,现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将赵某某载送到东莞前后的表现及在公安机关询问中的行为一切正常,并没有犯病或发生被强奸的任何外在表现。被害人赵某某出现地方的监控及其最初离开被告人的车辆后与男朋友的交往过李也能证明并没有强奸发生,侦查机关并未调取相关证据。受害人从事的工作状况、打车时是否带钱(被告人称发生完关系后她说并未带钱)、被害人到东莞后的具体活动详情、和男朋友长江的关系等侦查机关也完全可以取得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均可能进一步证明被告人无罪,但均被完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