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拼数量的律师,以为通过沟通案件已经胜券在握,可以喝酒庆贺的时候,拼质量的律师,却仍要继续研究卷宗,去看守所与当事人认真沟通,分析庭审策略。
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往往通过“亡者归来”或“真凶再现”,而对于像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这些受害者及他们的家人而言,“迟来的正义”造成的创伤是巨大的和无法磨灭的。坚定、彻底贯彻“疑罪从无”规则不仅仅是程序正义的要求,根本上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疑罪从无”规则应当从“纸面之法”真正转变为“实践之法”。
2014年9月30日,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以茂检公——刑诉[2014]60号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容某良犯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容某良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听取当事人介绍前,应当将所要了解的问题罗列,并在听取介绍时将主要的案件事实记录下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画图或其他直观的方式记录下来,以进一步厘清案件事实。
律师提示:对于律师辩护工作,会见被告人、申请取保、出庭辩护,只是手段,目的是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常常关注律师参与出庭辩护,却忽略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重要性。因此对于刑事案件,律师的尽早介入,往往能起到更大的作用,甚至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实质的影响。
梁雅丽:一个正常的法治环境,司法审判是独立的,不应该被舆论绑架。但现实中有一些案件,舆论往往绑架了司法,使案件在一时的舆论裹挟之下,做出了违背司法本身的结果,这个是不正常的。
以上三种方式,对于普通人选择律师而言再正常不过,当然,如果问我,我也认为这三种方式没有什么不妥,这篇文章并不是教你通过什么方式去认识律师选择律师,毕竟我们并不是律师中介平台,我们不推销广告,我们能教会你的,是让你明白,你找什么样的律师对你的案件最为有帮助。你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去选择候选的律师,进行对比,最终根据我们这篇文章给你的启发来确定选择哪一个律师。
准备主要从两方面来讲:一是跟当事人之间要有一个充分的沟通。不管是会见、还是庭审的发问、质证都要有沟通。二是对案件本身进行充分地研究,熟悉案卷。这是应对庭审上出现一些突发情况的法宝。对案件熟悉,面对庭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变化,比如说法官突然的发问、公诉人突然的提问,你都能灵活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