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被告人容某良被公安部网上通缉追逃,2013年被告人容某良被抓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容某良于2013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羁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梁雅丽:首先要有防范意识,公司的任何重大决策,首先要考虑有没有刑事风险。包括公司架构设计,各个部门的职能划分,对外法律关系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内部经营模式的设计,都要事先考虑到有无刑事风险。
最终达成的共识是:刑辩律师要苦练内功,提升自己的语言表达水平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不忘初心,坚守底线,像精细派所定义的那样,精细化做好每一个工作细节和工作流程,让司法者和当事人都能感受到刑辩律师作业的温度和力度,在环境与梦想之间寻求努力的意义和价值。
因为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组建家庭生儿育女,是每个人对幸福的想象中都会有的情节,而石佳佳律师是其中一个。
上述证据中,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的供述和辩解中陈述了一个基本事实,即第一部分提到的被告人李某某应赵某某的要求将其以400元的车费价格送到东莞,在路途中,由于女孩自身的行为被告李某某判断对方可能是妓女,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议被赵某某的亲属以被告人强奸的罪名报警。公诉机根据李某某的供述辩解得出结论是李某某明知道对方精神不正常,有精神病但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公诉人的这一结论既违背基本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正常人看来,以发生性关系抵车费,对性行为过于主动、行为与常人不同都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但是不能由此得出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的结论。笔录中的记录是“问:你有无觉得那名女孩子有智力障碍?答:在最后一次在东莞松山湖大道旁边的草坪上发生完关系后,在车上她大叫,而且叫的声很大,这才知道她精神有问题”,这一点是在发生完性关系后,也因为警官是诱导性询问,记录也与被告人的原话有出入,何况即使是这一询问内容也无从得出被告人在发生性关系时知道对方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人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且系强奸,何以会发生完性关系后将对方送到东莞,且又等了对方一个多小时将对方及其男朋友载回深圳,最后因车费发生争执导致报警。受害人及其男友报警的机会也一直存在。
我们经常听到律师抱怨部分机关的不当行为,但只限于抱怨。其实我国监管机构非常多,他们非常管用,律师可以认真追究相应机关的责任,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能帮助我们真正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问题。
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赵某某的接触交往过李形成的证据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强奸的故意和强奸的行为,相反能够证明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卷宗及案件办理过李中的事实表明,尽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绞尽脑汁寻找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尽力回避忽略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但一切证据仍表明被告人确实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既没有强奸的故意也没有强奸的行为,只有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本案所谓的证人只是赵某某的姑妈(报警人)和父亲,仅凭这些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指控被告人强奸不能成立,依法不应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