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上述的选择标准后,是不是对一开始所说的三个选择律师的方式所提到的缺点有所了解了?三种方式的共同缺点,就是对律师无法充分了解,在不确定律师是否专业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案件交给他,是无法让人放心的。
我们应该善于观察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广泛涉猎各种领域的知识,比如念斌案中,律师就从一个积水的小水池的反光面联系到了案件中至关重要的水壶在装满水之后的景象,从而有了更深入、科学的推断,对事物的解读也更加向前。
所以,吴立伟律师建议,各地司法局和有关机关应加大对刑辩律师的培训。通过培训,让刑辩律师意识到办理刑事案件,对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所具有的意义,让刑辩律师去体会感受这份职业所带来的神圣感和荣誉感,自觉努力地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进而更好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更好地落地执行助力。
(2)律师会见犯罪嫌人,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讲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关法律知识,让犯罪嫌疑人对涉嫌的罪名有清醒的认识。
在这里我强调一下,我们说的专家论证意见不是证据,就是一个建议和参考。他们不出庭,主要是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因为辩护的根本是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是口舌之争,本来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的相关策略,而不是一成不变的钻牛角尖。